吴老太年过七旬、早年丧偶,有女儿阿芳和儿子阿明两个孩子。阿明因公致残行动不便,住得也远,于是2015年底至2018年初,姐弟俩先后两次签订协议:
◆ 阿芳将承担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,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母亲送至养老院,并承担母亲养老送终所产生的一切费用。
2017年底,吴老太因脑梗、高血压等病入住医院,出院后阿芳不情愿地将吴老太接至自家居住。2018年农历大年初五晚上,阿芳丈夫报警,称吴老太打人咬人,要求将丈母娘送至精神病院。这下,吴老太在女儿家中的遭遇才为人所知。
吴老太称,自己刚出院行动不便,在不到一个月时间里,阿芳夫妇不仅未尽赡养义务,还自己,双方多次发生矛盾。春节期间,阿芳夫妇与吴老太又一次发生口角,并对吴老太动手,于是情急之下吴老太才咬了女婿的手。
看到母亲受到这种,儿子阿明怎么受得了,一纸诉状将姐姐阿芳告上了法院。阿明认为,阿芳未实际履行对母亲主要的赡养义务,故欲撤销100万元赠与。而阿芳则否认受赠房款和不赡养母亲。最终,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)认定双方为赠与关系,阿芳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赡养义务,判决阿芳返还阿明100万元。
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及证人证言,可确认涉案房屋的房款为250万元,阿芳购房仅需支付150万元,这表明阿明将应收取的250万元房款中的100万元赠与阿芳。
另外,收据及协议中也反复强调,该赠与是附义务的,即阿芳需承担赡养母亲的主要义务,并支付其生老病死的一切费用。故阿芳认为的“双方之间是房屋买卖关系,而非赠与关系”的说法,显然不符合交易常态和一般常理,法院不予采信。
阿芳作为吴老太之女及负有合同义务的受赠人,理应承担赡养母亲的义务。《老年益保障法》规定,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、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,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。本案中,阿芳对母亲生活照料、精神慰藉方面存在重大过错,与丈夫的行为在性质上已属于老人,显然阿芳未履行其应尽的赡养义务。
阿芳与母亲发生矛盾之后,未能缓和母女关系,也未承担母亲的日常照料和分担母亲聘请护工的费用。由于吴老太表示愿意搬出阿芳家另行居住,并由阿明照料其日常起居生活,客观上阿芳也不存在继续履行赠与协议所附义务的可能性,因此阿明具备行使撤销赠与的权利。